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以下稱群創光電)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有關群創光電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如下,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個人資料目的:
(一)基於人事管理及其他基於勞動契約、類似勞動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之目的。
(二)依公司「人事規章」及辦法、作業要點等內部管理規定或其他依法令應履行義務之行為使用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訴處理、內部控制、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洗錢防制等。
(三)為公司附設育樂設備之管制、收費或參與公司舉辦之各項活動而用於保險、緊急聯絡、領獎等使用。
(四)其他為達成業務經營及運作管理目的所進行之聯絡、統計分析或資料庫管理作業等。
二、蒐集個人資料涵蓋但不限於以下類別:
(一)識別類(C○○一、C○○二、C○○三,例如:中、英文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遞地址、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特徵類(C○一一、C○一二,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
(三)家庭情形(C○二一、C○二三,例如結婚有無、配偶姓名等);
(四)社會情況(C○三三、C○三四、C○三五、C○三九、C○四一,例如:居留證明文件、外國護照、嗜好、職業、駕駛執照、意外事件、訴訟相關資料);
(五)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五一、C○五二、C○五六,例如學歷資格、特別執照);
(六)受雇情形(C○六一、C○六二、C○六三、C○六四、C○六五、C○六六、C○六七、C○六八、C○六九、C○七○、C○七一、C○七二、C○七三,例如:現行受僱情形、離職經過、工作經驗、薪資、工作管理細節、受訓記錄、密碼);
(七)財務細節(C○八八,例如:保險種類、保險範圍);
(八)健康與其他(C一一一、C一一三、C一二○,例如身心障礙種類、種族);
(九)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C一三二,例如無法歸類之檔案);
(十)緊急連絡人、品德及能力推薦人之姓名、關係、連絡電話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1.臺端至群創光電面試後一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臺端與群創光電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之期間、終止契約關係後十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規定;
3.除前二項情形外,於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後一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地區:
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主機與相關網路伺服器所在地、群創光電與分公司所在地及其他下列利用對象所在地。
(三)對象:
A.群創光電(即包含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
B.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C.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
D.群創光電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而委託之他人,或群創光電基於業務需要而委託或訂立契約之機構、顧問、廠商或公司(如製卡公司)等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
(四)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臺端可以透過書面等方式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五、補充說明:
(一)群創光電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屬於法務部所公告之下列目的:
代號 特定目的項目
○○二 人事管理
○三一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
○四九 宗教、非營利組織業務
○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六 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文化創業園區、生物科技園區或其他園區管理行政
一一四 勞工行政
一一六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一四二 運動、競技活動
一四三 運動休閒業務
一四五 僱用與服務管理
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群創光電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屬於法務部所公告之各項分類:代號及個人資料類別如第二條各項說明。